基层反映商业银行宣传、销售佛教用品问题亟需关注

发布日期:2024-03-27    作者:锻錾器物

  近期,市局广告监管处在日常广告监测中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实地营业场所及网站上出售一些涉及宗教图文内容的金银工艺品,并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宣传单、海报等形式予以大肆宣传。

  如:某银行推出的一款“转运金珠”声称“越转越好运,美丽戴处理”;某一银行推出的“佛道济缘”宣传册中明码标价推销“有求必应金卡”、“佛在心中”等金银工艺品;还有银行推销一款“心经镯”声称“度苦厄,修正果”,并声称附赠的“六字真言手串”的“佩戴者受观音护佑,一生亨通,吉祥安康,一切所求,无不满足”;更有一家银行推出观音上上签、3D观音护身卡甚至“开缘平安卡”,经文、开光证书、国检证书一应俱全。据了解,我省甚至全国各地商业银行销售、宣传佛教用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一方面,我国允许宗教信仰自由,民间确实有购置带佛教色彩的金银工艺品的习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并没有明令禁止其他场所不得经销宗教用品。另一方面,对银行业的管理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中也没有明令禁止其宣传、销售宗教用品的相关条文。根据“非禁即可”的法律理念,商业银行宣传、销售宗教用品并非法律不允许。

  二、商业银行具有公共场所的传播属性。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我们正常的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尽管1984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把金融机构列入公共场所,但是随着我们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出入商业银行的频次慢慢的变多,也带有公共场所的相关属性。因此,商业银行宣传、销售的各类商品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带有积极向上的健康意义,作为公共场所若展示了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喝公序良俗的商品,容易在传播中引发不良后果。

  三、上述佛教用品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迷信来自民间,涉及民间的习惯、民间的传说、民间的理想、民间的愿望,赋予神权,迷信神权,自己完全不能主宰自己。尽管我国法律和法规对于迷信产品与宗教用品的区别没有清晰界定,但是我们分析上述佛教金银产品,可能已涉及到民间的传说习惯,甚至被赋予求财、求权、求平安或者其他利己“功能”,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有部分消费者正是出于迷信的目的购置,我国支持宗教信仰自由,但对迷信是坚决反对的。

  因此,基层认为商业银行宣传、销售可能涉及迷信用途的佛教用品,不仅有悖宗教仪轨,也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及。基层呼吁有关方面关注此现象,建议:

  一是尽早出台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宗教用品管理。加强法律和法规层面建设,对宗教用品和迷信用品予以区分界定,强化对迷信用品的反对打击力度。

  二是支持正规的宗教信仰自由,倡导健康向上的民俗习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支持正规的宗教信仰自由,通过加大宣传教育、推广民俗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导向。

  三是就当下问题现象,有关部门要研判应对。各级政府格外的重视该问题现象,组织民宗、银监、金融等部门研判分析、通力合作,出台办法联动管控该问题,杜绝隐患。(谢旭阳、郑柳影)